《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陈亮,男,年出生,汉族,原系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员工,住泗洪县,户籍地泗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某一部刑诉[]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故意伤害罪,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广要、孔某、朱某甲、许某甲、许某乙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亮与许某丙(本案被害人,男,殁年40岁)的配偶朱某甲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引起许某丙猜疑并导致许某丙与朱某甲关系不睦。
年2月9日许某丙因不满朱某甲与陈亮同在一棋牌室打牌而与朱某甲发生争吵。
被告人陈亮得知后认为朱某甲受了“委屈”,遂于2月11日上午向许某丙发送手机短信辱骂许某丙,继而引发二人在电话中吵骂。
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亮驾驶白色大众轿车从泗洪县青阳街道赶至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河酒厂包装物流中心西门前找到被害人许某丙。
二人见面后,在被告人陈亮率先脚踹许某丙后,被告人陈亮与被害人许某丙分别持藏刀与撬棍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陈亮持臧刀刺伤许某丙致其倒地。
后被害人许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丙系被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被告人陈亮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亮于案发当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亮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许某丙近亲属人民币8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亮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亮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通过其亲属对被害人近亲属予以一定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陈亮的量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陈亮犯罪情节、手段、后果及作案后具有自首、赔偿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亮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没收作案工具带刀鞘藏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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