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皖刑初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某,男,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泗县。被告人李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11月18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于年11月10日被抓获(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7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二部刑诉〔〕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大家置业公司)、被告人李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于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18日、年5月21日、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时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2月4日,大家置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经营开发泗县西关国际装饰城项目。年4月14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大家置业公司于年4月25日前将年3月31日前少申报的税费合计.88元缴纳入库。大家置业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既未补缴税款,又未申请延期缴纳。年四五月份,被告人李某负责大家置业公司经营管理后,在明知公司欠缴税款且税务管理员多次催缴的情况下,采取将公司经营收入转入或直接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等方式,于年6月至8月,转移资金共计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大家置业公司所欠税款。年8月5日,大家置业公司以缴税名义从监管账户申请两笔资金共89万元,仅有20万元用于缴纳税款。

年8月10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大家置业公司于年8月15日前缴纳年7月31日前应缴纳的税费计.52元。大家置业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未补缴税款。

被告人李某于年11月10日在泗洪县双沟派出所办理信息核对业务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告单位银行账户流水、收入情况表及会计凭证、资金转移明细等书证,证人柴某、韩某、李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大家置业公司欠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为大家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系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至7年内量刑并判处罚金。

被告单位大家置业公司对起诉书指控欠缴税款事实、转移资产数额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欠缴税款事实、转移资产数额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转移资产数额、罪名及定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表示认罪,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判处缓刑有利于筹集税款,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2月4日,大家置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经营开发泗县西关国际装饰城项目。年4月14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大家置业公司于年4月25日前将年3月31日前少申报的税费合计.88元缴纳入库。大家置业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既未补缴税款,又未申请延期缴纳。年四五月份,被告人李某受李某1安排任大家置业公司工程部经理并负责大家置业公司经营管理后,在明知公司欠缴税款且在税务管理员多次催缴的情况下,采取将公司经营收入转入或直接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等方式,于年6月至8月,转移资金共计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大家置业公司所欠税款。年8月5日,大家置业公司以缴税名义从监管账户申请两笔资金共89万元,仅有20万元用于缴纳税款。年8月10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大家置业公司于年8月15日前缴纳年7月31日前应缴纳的税费计.52元。大家置业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未补缴税款。

大家置业公司于年12月2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提供大家置业公司的56套商铺(备案销售总价为.9元),用于支付涉案税款等。泗县税务局于年1月8日以泗税强拍[]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从年1月8日起对大家置业公司自行开发的泗县国际装饰城二期(新世界城市广场)C2-5号楼部分商铺予以查封并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税款及所涉及的税收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应纳税款.88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告人李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负责管理期间,明知公司欠缴税款.88元,仍采取将公司经营收入转入或直接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等方式,转移资金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上述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悔罪,综合本案案情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二万元至本院,待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 茂 义

审 判 员 张 小 培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雪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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