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有人使出种种手段逃避还债的事在生活中经常发生。那么,怎样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请看下面的案例。

年1月18日,胡某以开办学校需要资金为名,向喻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该款经喻某多次催要,胡某久拖不付,故喻某于年5月6日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胡某已于年2月16日与其妻子许某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将其仅有的一处房产赠予给子女所有,双方债务由各人承担,年10月31日,胡某将位于泗洪县某小区的房产以买卖为名转让给儿子胡小某,并于年1月18日转移登记至胡小某名下。

在胡某将上述房产转让后,其名下已无其他财产,此时的胡某可能抱着“我名下什么都没有,你能拿我怎么样”的态度面对债权人。但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任何企图躲避债务的耍赖、逃避行为,终将成空。喻某在得知胡某的上述转移财产行为后,迅速整理材料,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胡某、许某转移财产的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许某离婚时约定将其仅有的财产暨案涉房屋归胡小某所有,属于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胡某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行为影响了喻某债权的实现,侵害了其权益,依法判决撤销胡某、许某于年2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约定,已转移的房产需恢复登记至胡某名下。

本案中,胡某的转移财产行为在喻某的积极努力下终于被依法撤销,喻某的债权也有了保障。但类似胡某假借离婚、买卖等形式恶意来逃避债务的还有很多,这就需要大家提升自己的风险防范及法治意识,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中要审慎、多留心、莫贪,老话说的好,“小心驶得万年船”。如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官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来源: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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