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传播性病的案件。经警方调查,48岁的宿迁女子陈某只有初中文化,平时没有固定工作,还曾多次因卖淫被警方处理过。
年12月14日,泗洪男子小袁认识了陈某,二人约好在泗洪当地的一个小旅馆内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袁感觉不太对劲,医院抽血做了血样检测,显示他的血样检测结果呈梅毒螺旋体抗体(金标法)阳性(+)+。小袁顾不得羞耻,立马报警。警方抓到陈某后,陈某并不承认自己带有梅毒。但陈某因屡次卖淫,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患病未执行)并处罚款伍仟元。而小袁却一直生活在痛苦中。小袁不服泗洪县公安局对陈某的处罚,要求对陈某刑事处罚,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宿迁市泗洪县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已经向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近年来,故意传播性病行为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年,广西桂林男子蒋某故意隐瞒艾滋病病情,多次与卖淫女蓝某发生性交易,且故意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被抓获归案后,年当地法院以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决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元。
年5月,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最终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元。
年6月1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在执行一起房产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高喊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并抓起刘法官的胳膊就狠咬一口,导致刘某的皮肤当即破损流血,现场群众立即陷入混乱与恐慌中。经查,宋某某于3年前被诊断为HIV病毒携带者,并长期接受相关治疗。
上述案例中的罪犯,虽然都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但带给我们的沉思是什么呢?国家对艾滋病患者应该怎样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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