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30日讯案例一: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李某在乌干达成立世界华人联合总会-达菲国际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世华-达菲集团),经与刘某(已判刑)预谋,由被告人李某在乌干达负责集团相关项目运作,项目运作所需资金由刘某在国内负责融资。经刘某指挥、协调,年8月,江某某(已判刑)出资10万元在泗洪县成立世界华人联合总会非洲分会宿迁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宿迁专委会)并任会长,租用办公场所,开始在泗洪县为世华-达菲集团进行融资以获取回扣。自年8月至年3月,江某某和段某某、王某芹、王某娟(均已判刑)为获取投资回扣,通过召开项目发布会、挂宣传条幅、张贴照片、口头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分别介绍投资人向世华-达菲集团“投资”乌干达“财富广场、华人俱乐部、彩票、赌场”等项目,为世华-达菲集团在泗洪县进行高息融资,共向孟某某等人吸收资金余万元,其中余万元通过被告人李某妹妹李某英交给被告人李某。截至案发,共造成余万元不能返还。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部分,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非法集资人员利用国内民众对国外投资环境疏于了解,往往以国外某集团为噱头招揽投资,部分民众很难验证投资的真实性,加之受高利诱惑往往容易参与集资,结果导致血本无归,本案提醒广大投资人审慎对待国外投资项目,切勿为一时高利诱惑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二:被告单位江苏金漫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及金某某、薛某在泗阳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泗阳县伊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梦公司),年12月,伊梦公司变更为江苏金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漫公司)。年1月至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伊梦公司、金漫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伊梦公司、金漫公司建厂房、生产经营等需资金为由,许诺支付利息,由被告人王某经手,通过他人介绍或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归还其中余万元,支付利息约万元。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漫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金漫公司及其前身伊梦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其作为直接责任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为金漫公司、伊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为金漫公司归还部分款项并如实供述罪行,对被告单位金漫公司、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单位金漫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金漫公司将其经被告人王某所吸收的尚未退还的款项退还集资参与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公司需要生产经营资金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通过他人介绍或直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利用公众想要获得高额利息的心理,骗取对方信任,通过熟人介绍或自己直接借款,并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挥霍和支付高额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资不抵债。本案受害人众多,影响广泛,群众务必以此为戒,不要想着借助此类高利借款不劳而获,任何商业活动的利润都是有限的,许诺的高额利息如果明显超出利润,风险也将是不可预测的,即使诉至法院,完全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案例三: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年11月至年2月,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以经营需要资金等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先后向汪某某、方某某、沃某某、耿某某等14人借款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年4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钟某某归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钱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退还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款项。

本案提醒广大市民部分非法集资人前期需要资金时许以高额利息,后期难以为继,非法集资人甚至直接选择向公安投案。借款人本想以借款谋利,结果导致本金都无法收回,最终损失惨重。作为借款人要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民间借贷,合理评估借款风险,不要盲目被高利所惑,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案例四: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系年12月24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庄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年5月至年8月间,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由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庄某某出面,以支付高息为诱,先后向司某、张某、张某波等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万元。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和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前后已归还被害人部分借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退赔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款项。

本案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件。被告单位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决策,由其直接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伙同法定代表人一起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本案最终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且对单位与自然人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本案提醒各单位应当合法经营,谋取合法利益,若资金周转困难可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解决,切勿图一时方便而折戟于此。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李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李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余万元,造成余万元不能返还。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存款尚未退还部分,责令退还非法集资参与人。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因为开发房地产而向社会集资,社会公众因迷信房地产暴利而“投资”。因市场因素,被告人投入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加之支付较高额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也无法继续融资,在被集资参与人逼债的情况下,走投无路,被迫投案自首。本案提醒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时应根据市场及自身经济状况理性进行,不能盲目求大,不计后果地高息融资。广大市民亦应理性地理财,不要盲目相信房地产的所谓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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