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15时,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琳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朱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朱琳,男,汉族,年5月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大学文化,年8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年11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年4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年4月至案发前任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徽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年8月14日,被安徽省纪委宣布严重违纪开除党籍和公职,同月被撤销安徽省政协委员资格。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朱琳利用担任省驻京办副主任、主任、省质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马某、吴某等人现金、购物卡、车辆等财物,合计.33万元。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朱琳受贿数额中,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朱琳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朱琳的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朱琳的受贿罪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琳在宣判后不服判,提出上诉。本案特邀人大代表8人、政协委员5人、质监系统代表40余人参与旁听。

(原题为《一审获刑十年三个月,安徽一落马厅官不服判决》)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1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