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检察日报」法律对于病重、孕哺、生活不能自理等三类人员作出了可以不予收押(监)的规定。对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环节的不予收押(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执行中统一规范,而判决生效前需送看守所关押人员的不予收押却没有统一具体的操作规范,实践中经常出现办案机关送押嫌犯,看守所拒收的情况。如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近期在“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活动中清理的9名嫌犯有6人是在判决生效前送押而被拒收的。经分析,看守所拒收待押人员主要存在以下情况:看守所据以拒收的医学诊断结论或报告条件较为宽松,操作的自由度大。根据规定,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结论或报告即可。类似情形在暂予监外执行环节,则须委托省医院出具结论,并且结论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看守所拒收的疾病检查项目不具体详尽,诊断的结果可信度不高。以高血压为例,医院出具了舒张压达mmHg、收缩压达mmHg的检查报告,看守所一般就会拒收,而在暂予监外执行环节则明确规定,高血压患者除了检查血压外还必须检查心电图、颈动脉超声等10余个基本项目。为了能对患者身体状况作出更准确的评估,还规定了10余个选查项目。如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送押时看守所以其患高血压为由拒收,潜逃被抓获后经鉴定,其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而被收监执行。同步监督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隐蔽性高。一些看守所对拒收这一关键信息未能做到及时向驻所检察室通报,有的甚至连台账也不健全,同步监督很难实现。相反,暂予监外执行环节对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做了明确规定,目前已实现了从医学鉴定到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整个过程的同步监督。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借鉴监狱法的做法,取消看守所拒收规定。只要投所的法律手续齐备就应当收押,收押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体检,因病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依规定进行。对于投所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办案机关负责组织检查,决定是否投所羁押。提高医学诊断证明材料的标准,医院或医生作出合理的限制。待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如何、疾病的严重程度,都需要以医学诊断证明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医生的诊断水平、职业道德、与病人关系等都可能影响诊断结果,为了确保医学诊断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应当对出具诊断报告的医生资质、人数、医院、回避关系等作出规定。可以参照暂予监外执行中关于严重疾病的诊断方法、检查项目等,对待押人员的身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估。看守所拒收待押人员仅注重对检查结果的审查,缺乏综合评价的标准、方法,容易出现判断不准确等问题,而看守所的拒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范围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借鉴暂予监外执行中关于严重疾病的诊断方法、检查项目等,以提高待押人员疾病诊断的准确性。探索建立集体研究式的不予收押决定制度。能否收押直接关系着一个人是否自由,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应当仔细慎重,建立集体讨论式的拒绝收押决定制度,不仅能够避免个人认识的局限性,还能够降低拒绝收押的随意性。明确看守所拒收待押人员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方式方法。从现有的规定及流程看,拒绝收押对于看守所而言只是日常工作中的一个普通步骤,看守所对此并未作出特别设计,然而“拒收”不论对于看守所还是办案机关或者是待押人员而言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仅如此,其还牵涉到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所以应该参考监狱的做法对此作出专门的设计,明确拒绝收押的决定主体、提出方式、医学检查组织、监督的时间方式等。(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8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