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宿迁5月13日电(见习记者杨晓通讯员王兆康史少桥)“在客户新手机卡激活后,我把手机号码发到‘拉新’群里,接着收到验证码,我再把验证码也发到群里。每发一个号码能赚几元至十几元。”联通业务代理点经营者许某供述。5月12日,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2元。

许某在泗洪县某镇上经营着一家联通业务营业厅。年5月,他了解到“‘拉新’手机号码赚钱”方式,并经同行推荐进入了京东、淘宝等“拉新”群。自此,许某在为客户激活手机号码过程中,未告知客户真实情况,将他们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到各个“拉新”群内,后被用于注册类APP账号。直至年6月案发,许某共向5个“拉新”群发送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达余条次,非法获利余元。

据许某交代,每发一个号码能赚几元至十几元不等的报酬。出于谨慎,他只选取老年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很多被害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表示根本不知道自己信息已遭泄露。

年3月,泗洪县检察院收到该案后认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属于个人信息,许某在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支付因侵害多名不特定客户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和在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公益损害责任。

4月21日,泗洪县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2日,泗洪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小检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当行为人非法获取并擅自处理众多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回归本案,许某归案后,虽已认识到自身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仍坚持自己的行为并没有给客户带来什么实际损害。检察机关经对多地类案调研发现,这类犯罪活动不但侵害了客户的个人信息权益,新注册的账号往往被用于电商“刷单”“炒信”,以虚构交易、好评等方式提升店家信用水平,也严重扰乱网络市场秩序。因此,许某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1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