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苗其志王克占章九杰)值此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深入领会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任务的战略定位,深入领会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基本判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方略,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民生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今天上午该院发布了泗洪县近年来食品制造、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一些影响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对食品行业的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发挥振耳发聩作用,也给广大消费者最温馨的友情提醒,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这类犯罪的发生。同时该院将根据新案件、新情况,具体制定更加详尽的审判思路,多方联动确保年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案例一: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年10月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规格为50千克/袋的“IndustrialSalt”散装盐,将该盐产品用于腌制鸭子,并将上述腌制好的鸭子制作成烤鸭,在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农贸市场进行销售,非法获利共计元。年8月2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烤鸭加工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50千克/袋的“IndustrialSalt”散装盐63.5千克,亚硝酸钠1千克。经鉴定,被查获的“IndustrialSalt”盐产品中碘、亚硝酸钠项目不符合GB-《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查获的烤鸭所含亚硝酸钠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
泗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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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陈某、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陈某、李某某自年5月份在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经营“金缘汤包煎饺”店。年8月4日,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发出“食品安全告知书”,告知其在生产包子、馒头等食品时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后,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在制作包子时仍然使用含铝泡打粉,并将制作的包子对外销售。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加工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m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泗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刘某、余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年7月,被告人余某从他人处学会使用海藻酸钠、明钒、二水氯化钙等原料制作人造海蜇丝,后从市场上购买海藻酸钠、明钒、二水氯化钙等原料伙同其儿媳妇被告人刘某在泗洪县青阳镇中源物流城自家门市内制作人造海蜇丝,后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年8月1日17时许,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泗洪县青阳镇中源物流城被告人刘某、余某经营的门市内查获海藻酸钠、明钒、二水氯化钙等原料以及人造海蜇丝成品千克。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上述人造海蜇丝中铝的残留量为.05mg/kg。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余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余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余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刘某、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四:张某某、高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高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的“淮牌海藻加碘盐”,并在其经营的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农贸市场“高江华批发部”进行销售。年8月16日,泗洪县盐务管理局对“高江华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克/袋的假冒“淮牌海藻加碘盐”袋,合计41.6千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淮牌海藻加碘盐”盐产品符合GB/T-《工业盐》标准中精制工业盐的工业干盐优极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碘项目不符合GB-《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禁止被告人张某某、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五:李某某、李亚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泗洪县青阳镇分金亭西路35号院内租房与其子被告人李亚某从事生鲜肉和熟肉加工、销售业务。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使卤猪耳、卤猪脚颜色鲜艳,好销售,采购工业亚硝酸纳并在明知工业亚硝酸纳添加到食品中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在加工卤猪耳、卤猪脚时放入工业亚硝酸纳对卤猪耳、卤猪脚进行上色。年6月起,被告人李亚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下,其明知工业亚硝酸纳添加到食品中有毒有害也多次加入工业亚硝酸纳对卤猪耳、卤猪脚进行上色。被告人李某某、李亚某所加工的添加工业亚硝酸纳的卤猪耳、卤猪脚均由被告人李亚某运至泗洪县青阳镇早陈菜市场以卤猪耳12元/千克、卤猪脚16元/千克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万余元,非法获利余元。年12月30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述加工地点查获熟猪耳50只及袋装工业亚硝酸纳、精制明矾等物品,并当场予以扣押和对熟猪耳及标注为工业亚硝酸纳的白色晶体物质进行了取样。经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标注为工业亚硝酸纳的白色晶体物质进行亚硝酸盐(定性)检测,呈阳性;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被查扣的送检样品熟猪耳进行检验,亚硝酸盐含量为mg/kg,单项评价不合格。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亚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亚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亚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李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亚某的犯罪行为,可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李亚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李亚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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