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洪检未刑诉〔〕18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饮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年8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8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被告人金某某、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苏N0****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龙集镇龙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惠路路口向南25米处直行时,撞到行人王某某。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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