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陶某某因借款而产生纠纷,年9月1日,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陶某某应偿还高某借款2万元。后因陶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某于年1月4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陶某某,但其却以在外地打工或有事不能去法院等理由多次推脱,拒不配合执行。
期间,执行法官也积极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财产。
最近,申请执行人了解到陶某某在县城开了个饭店,但陶某某却利用时差与法院“打游击”“躲猫猫”,经申请人和执行法官联系后,我院决定在午间对其采取执行措施。
当执行人员突然出现在陶某某面前时,陶某某一副惊慌的模样,连声地说“我去取钱”,最终陶某某当场履行了2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人无信不能立,想想你这样不守诚信,你的生意伙伴、你的顾客会怎么看你呢,就算你偷偷的开了饭店,能否财源广进呢?为了家人,为了能过上踏实安稳的日子,请“老赖”们回头是岸吧!
本案之所以能顺利执结,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申请人能够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在很多执行案例中,有部分申请人都会理直气壮地把提供执行线索的责任推给法院,试想一下,法院没有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权限,如何能够准确定位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呢,鉴于申请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和被执行人熟悉,可能知道被执行人的生活轨迹,也可能有双方共同的亲朋好友,由申请人提供线索再合适不过,只要能积极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院一定会朝着线索方向积极开展执行行动,但是如果没有执行线索,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通过网络查控,也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的话,那就比较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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