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城区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
全面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有效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噪声污染
泗洪警方持续发力
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近日,再次查处一起违规
燃放烟花爆竹案
12月22日上午,泗洪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工业园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经查,居民黄某在明知该园区属于禁燃禁放区域的情况下,仍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洪警方依法对黄某予以行政处罚。
烟花虽美
却也不能任性燃放
下面禁燃区域和禁放要求一定要记住!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整治区域、地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城区:东至G、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G、北至金沙江路合围的区域(含以上道路、桥、河流)。
2.除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城区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3)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6)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城区其他区域和地点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每日的22时至次日6时期间。
法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切实保障我们的
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广大市民朋友要敢于
向周围违反禁售禁燃规定的行为说“不”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违法燃放
请拨打举报
来源:泗洪警方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4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