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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微讯泗洪(weixunsihong)

编辑

朱珠审核

张希刚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致广大用户: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征收农村污水处理费,特向广大用户告知如下:

◆基本情况:

截止至年底,我县已投入4.56亿元建成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座,新铺设污水管网公里,建设尾水生态湿地40万平方米,乡镇集镇区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75%以上;年,计划再投入3.8亿元,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提质扩容增效,并新(扩)建30座村居污水处理站,铺设污水管网公里,建设尾水生态湿地20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每年需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0万元,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年约万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征收部门:

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县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职能,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代征农村污水处理费。

◆征收依据及标准: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5号)(苏北地区居民用水户不低于0.4元/吨,非居民用水户不低于0.6元/吨的标准进行征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制定《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和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洪发改价发﹝﹞3号),决定农村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元/吨,执行全省最低收费标准。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2.4元/吨,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为2.9元/吨。

◆征收范围:

在县城规划建成区以外,由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的所有乡镇、街道及村居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的用水量计征。

◆执行时间:

根据《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和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洪发改价发﹝﹞3号),自年12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从年7月1日起执行。

◆征缴方式:

年7月1日起,按“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总额缴纳,用户可到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所缴费或通过其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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