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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杭州非诚勿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室(绍兴路号-3-)。

法定代表人许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彭青伦,男,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9组。

本院作出的()洪界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陈护,男,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水岸城邦62幢2单元室。

被执行人胡学中,男,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7,汉族,医生,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1幢1单元室。

本院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王军,男,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1,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医院南侧欢乐幼儿园4楼。

本院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赵振标,男,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105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王庄。

被执行人赵吕江,男,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周里小区41幢1单元室。

被执行人刘侠,女,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7,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洪瑶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孙跃,男,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0387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二组。

被执行人陈娥,女,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9,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孙跃妻子。

本院作出的()洪界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孙玉巧,男,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村二组。

本院作出的()洪孙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方,男,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62770,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居委会张庄七组。

被执行人王伟,男,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0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刘庄村七组。

本院作出的()洪孙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朱其权,男,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3,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四组58号。

被执行人李贵兵,男,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街。

本院作出的()洪界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陆前进,男,年5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0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居委会太中组28号。

本院作出的()洪界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泗洪县朱湖镇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庄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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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执行人王华,男,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0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嘴居委会号,现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48栋1单元室

本院作出的()洪界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张蛟,男,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010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小区6幢4单元室。

本院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周标,男,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0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4幢2单元室。

被执行人汤倩倩,女,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06,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屈瑞,男,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0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大屈三组。

本院作出的()洪瑶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王秀英,女,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梅府路24号。

本院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王修林,男,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0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28号。

本院作出的()洪金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邹大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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