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泗洪县洪泽湖湿地森林公园中的“獐鸡”、“野鸭”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明知是非法狩猎的“獐鸡”、“野鸭”而予以收购的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为进一步打击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我院副院长仲伟亲自担任主审法官集中开庭审理三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件。仲伟同志以案释法说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年10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陈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獐鸡、野鸭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他人手中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獐鸡、野鸭共计余只;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分别非法收购獐鸡70余只。经鉴定,獐鸡学名“骨顶鸡”,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国家三有动物;野鸭包含绿头鸭、赤颈鸭、针尾鸭、罗纹鸭等,均为国家三有动物、江苏省重点保护动物。
经过开庭审理,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当庭予以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编辑
魏静
审核
李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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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泗洪法院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件集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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