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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则,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我们已推出多篇执行案例,辅助执行实务操作。本期与您分享执行异议之诉案例。离婚分割房产的调解书生效于执行查封扣押之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配偶一方持法院调解书排除强制执行,如何审查。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对共同房产查封时间晚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调解书的,配偶一方持调解书要求停止执行房产,予以支持实务要点第一、要说明的是,夫妻一方持离婚房产分割调解书,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存在不同的裁判。本案判决夫妻个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之债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存续期间购买共同房产,夫妻通过离婚调解书对房产作出约定,调解书发生效力在诉讼案之前,配偶持离婚调解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第二、婚姻法及物权法合同法等权属判断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权属判断条款之间的关系。最高院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第三、另案判决与排除强制执行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时间点,即另外判决的在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对执行标的作出权属判断。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第四、我们注意到,执行异议案件中有不同的裁判。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与本案不同的是该条文涉及共同债务,本案系个人债务,离婚调解书对共同财产分割。第五、就本案而言,执行案件的担保之债发生时间与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两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时间与离婚调解书生效存在直接联系,具体理由是上述异议复议的直接规定。案情介绍一、宿迁中院于年1月5日作出()宿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陆跃偿还胡胜红借款.4万元及利息;江苏省奥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健、汤明亚、潘波对上述7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波、王健、朱伟对上述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宿迁中院于年6月3日立案执行。宿迁中院于年3月11日作出()宿中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潘波所有的位于泗洪山河路北侧尚城世家小区7号楼1单元室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二、陈芳与潘波离婚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10日作出()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一、潘波同意与陈芳离婚;二、女儿潘紫羽由潘波抚养,女儿潘思竹由陈芳抚养,潘波于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陈芳作为女儿潘思竹的抚养费至潘思竹满十八周岁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陈芳不负担抚养费。三、登记在潘波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世家××单元××室及储藏室归陈芳所有,该房按揭由陈芳支付。按揭还清后,潘波应协助陈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各人债权由各自享有,各人债务由各自承担。五、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其他无纠葛。调解离婚后,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由陈芳偿还,至年9月7日,尚有贷款.46元未归还。另()宿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潘波承担的担保债务发生在其与陈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潘波名下位于泗洪山河路尚城世家小区7幢1单元室房产系潘波在与陈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三、陈芳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潘波于年经泗洪县人民法院()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三项载明:登记在潘波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世家××单元××室及储藏室归陈芳所有,该房按揭由陈芳支付。涉案房屋总价款是元,首付元,贷款元,从年1月6日开始偿还贷款,截止年5月7日,尚有贷款.46元未还。宿迁中院()宿中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侵害了陈芳的权益,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四、宿迁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因在宿迁中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之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10日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确定登记在潘波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世家××单元××室及储藏室归陈芳所有,该房按揭由陈芳支付。陈芳亦按照约定履行了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被告胡胜红亦无证据证明原告陈芳与第三人潘波在()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相关约定系第三人潘波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泗洪县人民法院()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原告陈芳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依法应予支持。第三人潘波承担的担保债务属潘波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被告胡胜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涉案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故该房产不能确认为陈芳所有。判决停止对泗洪山河路尚城世家7幢1单元室房屋的执行。裁判要点与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应对涉案房屋继续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江苏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泗洪县人民法院年7月10日作出的()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世家××单元××室房屋归陈芳所有,此时本案纠纷尚未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宿迁中院)尚未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陈芳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涉案房屋已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陈芳请求对涉案房屋排除执行,宿迁中院()苏13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陈芳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称陈芳与潘波系恶意转移财产,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泗洪县人民法院()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上诉人称该民事调解书仅对陈芳与潘波发生法律效力,潘波对涉案房产仍享有一半份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异议之诉丨排除强制执行丨离婚协议丨物权优于债权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终号“陈芳与胡胜红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苏峰审判员李晶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1109)。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4、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判决。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3)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5、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另行诉讼或在上述第4条规定之外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4)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而就基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相关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判决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执行法院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六、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规则1、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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