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26日讯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省、市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学生资助政策措施,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学前至研究生教育阶段全覆盖,从制度上保障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我省已建立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奖励面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省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6%,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可分设2-3档。我市各县区对建档立卡家庭当年新考取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分别给予不低于元和元一次性资助。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具有中国国籍、诚信守法、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新生和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和审批、一次性发放,用于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3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还本宽限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赴苏北相关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服务满36个月后实施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政府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年之后(含年)入学的本专科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元。在我市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学费补偿范围。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元。
7.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元。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元。
9.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按劳取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以每月40工时确定的月薪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1.学费减免。我省从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省属高校残疾大学生学费,从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省属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学费,持市县级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可到校办理免学费手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高校从生均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我市各县区对建档立卡家庭在读的大学本、专科学生按每年不低于元和元标准给予补齐资助。
12.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从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三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研究生每学年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1元。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元。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元。
8.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研究生,其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元。
9.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我省已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学费。我省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和非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收取的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六盘山区等国家11个连片特困地区、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在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市一般资助标准生均每年元,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生均每年元。资助比例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国家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后的在校生的12%确定。
3.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4.校内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5.社会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我省已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除学杂费。全面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为一般高中每生每年元,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年元,三、四星级高中每生每年元。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覆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15%,我市一般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元,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3.校内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4.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1.免学杂费。全面免除城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作业本,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3.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元,初中生每生每年元,我市建档立卡和低保家庭小学生每生每年元,初中生每生每年元。资助覆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10%,且向寄宿生倾斜。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学生伙食营养。
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我省全面建立了以政府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1.政府资助。资助对象主要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平均标准每人每年元,资助覆盖面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2%。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3.社会资助。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六、残疾学生资助政策
1.免费制度。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费和管理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在高中阶段就读的,免收学费。
2.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部(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3.对在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政策,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宿迁市教育局及各县区学生资助热线电话
宿迁市教育局:
宿城区教育局:
宿豫区教育局:18251512
沭阳县教育局:
泗阳县教育局:
泗洪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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