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合村并居”是农村发展到城镇的必由之路。哪些村居适宜列入调整范围?应遵循怎样的实施程序?合并后“两委”班子怎么优化?记者11月3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对全省依法稳妥实施“合村并居”作出明确规定。
“合村并居”,可能存在风险
截至今年7月,全省乡镇(街道)总数为个;村居总数为个,其中村委会个、社区居委会个。今年以来,因发展需要,全省各地行政村数量共减少个。其中,盱眙县调整力度最大,减少个。南京市高淳区减少10个,无锡市减少58个(江阴市19个、宜兴市2个、新吴区37个),常州市减少9个(溧阳市1个、武进区1个、天宁区7个),盐城市东台市减少11个,泰州市姜堰区减少31个,宿迁市减少4个(泗阳县2个、泗洪县1个、宿城区1个)。
调查发现,“合村并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比如,操作程序不够严密、调整后村居规模过大导致治理难度加大、片面追求城镇化率而“村改居”等。特别是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合并村”“村改居”后,集体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以及原有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物资产难以量化的问题普遍存在。有的村由于集体债务较多,无力偿还或无处挂落,调整后原村委会无法撤销,空挂牌子,保留班子,继续扩大债务。有的资产处置“一村一政”,对户籍迁移、生老病死、计生优惠政策、“出嫁女”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权益界定等问题意见不一,影响社区稳定。
合理设置规模,兼顾多方利益
《意见》确定“合村并居”的设置规模,原则上按社区居民委员会-户、村民委员会-户的规模设置。要想达到适度规模,新(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应统筹兼顾村居是否处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范围、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村居民从事农业和其他产业的比重等因素进行决策。
《意见》明确“合村并居”适用的类型。今后,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等4种类型可列入“合村并居”范围。
如何科学地做好“合村并居”规划?各地要统筹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沿革、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负担的减轻、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兼顾就近就便、整撤整并、村民意愿等条件,充分论证可行性并进行风险评估。
《意见》要求,实施过程中既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又要就新村居命名、村(居)委会选址等问题与全体村居民共同讨论、合理确定。拟实行新(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农村社区,应在完成村集体资产改制、明晰集体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再启动程序。
强化功能配套,留足发展后劲
记者采访发现,部分农村社区老旧集中小区的服务配套未及时跟进,服务层次低、内容少、网点散;有的农村社区服务缺乏统筹规划,缺乏现实吸引力和发展后劲。
《意见》明确“合村并居”必须重视村居的功能配套。村居综合服务中心的设置,应按照方便群众办事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方案,征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报县级政府确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国家标准。服务功能应符合省定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综合服务内容,应包含就业服务,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包含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地要深化网格化治理,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完善党组织领导的群众自治机制,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按照部署,“合村并居”完成后还要优化“两委”班子。结合实际情况,可由合并村居“两委”联合主持工作,各合并村居的“两委”成员继续负责原来的事务,直至本届任期结束;也可选举产生新的村居民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合并前各村居。(记者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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